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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3-07-26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282次

在法律关系中,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共同承担的一种债务责任。这种债务责任在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各个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那么,连带债务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债务的实质要件


债务的性质要求是共同性质或者同一性质。也就是说,债务必须是多个债务人因为共同的原因或者在共同的关系之下而发生的。


债务的履行标的必须是共同的,或者是可分担的。也就是说,债务的履行标的必须是可分的,而不能是不可分的。


债务的履行标的必须是同一时间或者同一期间内完成的。也就是说,多个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必须在同一时间或者同一期间内完成,而不能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期间内完成。


二、债务的形式要件


债务必须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债务必须是要式的,而不是口头的。


债务必须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债务必须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不可分割的。

债务的分割必须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是说,债务的分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是随意分割的。


在实践中,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够成立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成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而各个债务人也可以无条件地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然,如果债权人只要求部分清偿,那么各个债务人也可以只承担部分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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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是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以债务人企业出资人权益分配给债权人形成以债权“交易’出资人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程序分配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并非单纯的代物清偿或者抵销行为。由于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具有用出资人权益(股权)“清偿”债务的性质,故应根据股权价值来确定债权人的受偿率。对于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未受偿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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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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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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