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535次
在债务关系中,选择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它与其他债务有所不同。本文将就选择之债与其他债务的比较进行探讨。
一、选择之债的定义和特点
选择之债是指在一个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愿从中选择一种履行标的的一种债务。选择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不是唯一的,而是有两种或多种选择。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在订立合同时就是确定的,只是等待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择其中一种。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律事先规定。
二、其他债务的比较
与选择之债相比,其他债务形式如单纯债务、连带债务等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单纯债务是指只有一个债务人,且该债务人只能以一种方式履行债务的债务。单纯债务的履行标的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有多种选择。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一种债务,每个债务人都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与选择之债不同,连带债务的履行标的只能是全部债务,不能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部分清偿。
不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因各自的原因分别承担的债务。不连带债务的履行标的可以是各自独立的,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
综上所述,选择之债与其他债务在履行标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债务关系和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正确处理选择之债和其他债务的关系。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是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以债务人企业出资人权益分配给债权人形成以债权“交易’出资人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程序分配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并非单纯的代物清偿或者抵销行为。由于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具有用出资人权益(股权)“清偿”债务的性质,故应根据股权价值来确定债权人的受偿率。对于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未受偿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责任。
3天前 247次
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3天前 478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3天前 482次
崔博律师 07-18
林福明律师 07-17
师瑞律师 10-24
崔博律师 07-18
王诗元律师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