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632次
在债务关系中,选择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它与其他债务有所不同。本文将就选择之债与其他债务的比较进行探讨。
一、选择之债的定义和特点
选择之债是指在一个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愿从中选择一种履行标的的一种债务。选择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不是唯一的,而是有两种或多种选择。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在订立合同时就是确定的,只是等待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择其中一种。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律事先规定。
二、其他债务的比较
与选择之债相比,其他债务形式如单纯债务、连带债务等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单纯债务是指只有一个债务人,且该债务人只能以一种方式履行债务的债务。单纯债务的履行标的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有多种选择。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一种债务,每个债务人都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与选择之债不同,连带债务的履行标的只能是全部债务,不能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部分清偿。
不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因各自的原因分别承担的债务。不连带债务的履行标的可以是各自独立的,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
综上所述,选择之债与其他债务在履行标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债务关系和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正确处理选择之债和其他债务的关系。
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不以“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提出抗辩,那么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更不主动援引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被执行人不提出该异议,则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否届满不主动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申请,依然会强制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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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电话、拒收文书、拒不到庭导致无法有效送达能逃过法院的审理吗?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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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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