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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35 478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再婚配偶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不受干涉。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57条的规定,是对再婚配偶继承权的保护,配偶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不仅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还可以基于遗嘱享有遗嘱继承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有不少遗产继承案件,夫妻一方死亡,如果配偶健在,通常情况下遗产先不进行继承分割,而是等到夫妻双方都死亡后,继承人才开始办理遗产继承分割。这种情况下,健在的配偶存在携带遗产再婚的可能,这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讲无疑存在各种担心和风险,从而干涉健在配偶的再婚,限制再婚配偶对遗产的处分。《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不仅包括其他继承人,也包括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如果健在的配偶只是处分了自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比如说将该遗产份额进行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处分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属于有权处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就已经享有该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处分,该处分有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配偶和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共同共有关系,配偶处分其遗产份额给第三人必然会改变共有关系的人身属性,即改变了遗产的共有性质。同时,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遗产无法区分哪一部分属于哪一个共有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所以,配偶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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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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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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