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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57 503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与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叫作无人承受的遗产,指的是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而又没有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权或全部丧失受遗赠权。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了,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属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在理解和适用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尽管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归属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是遗产,必须是先清偿了各种遗产债务后,再分给了符合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的遗产份额后,仍有剩余的遗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并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出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因《民法典》未规定独立的搜寻继承人和遗产清算公示的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搜寻继承人的公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进行。债权人应当在遗产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第三,在遗产归属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之后,如果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出现了,又该如何处理?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允许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向取得剩余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其他取得人主张权利。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在财产被判定为无主财产后,如果原财产所有权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可以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该规定也可以类推适用于这种情形。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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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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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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