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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455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债务。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在遗产债务承担上的限定继承原则,打破了我国“父债子还”的封建传统,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遗产范围上实行概括继承原则和在遗产承受上实行当然继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其无须作出接受继承的表示,即视为其接受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且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所以,如果继承人没有以积极地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其应对遗产债务承担责任,只是该责任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已。
其次,也正因为我国继承制度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和当然继承的原则,现实生活中,一旦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向继承人主张偿还债务,有权直接将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法院或仲裁结构也有权直接判决继承人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继承人不想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及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一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继承人将面临被采取查封、冻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法律风险,而这个时候,继承人很有可能还没有继承到任何财产。
第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相当于该继承人自始不存在,该继承人可以不负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放弃继承指的是概括放弃,即应当全部放弃,放弃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和债务,不能只是部分放弃。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如果仍然愿意偿还债务的,法律是允许的。
第四,继承人概括放弃继承后,只是不需要承担遗产债务的偿还责任,但并不等于完全与该继承人无关,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该继承人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尤其对遗产存在管领和控制的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该继承人视为遗产管理人在履行遗产管理的职责,如果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因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产生相应费用,我们认为可以列入继承费用从遗产中支付。
第五,对于超过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遗产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对债权人有利无害,法律自然允许。但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对个别债务的自愿偿还,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同时,如果继承人已经偿还的债务超出了自己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意思表示,对其他继承人不发生约束力。
第六,继承开始后,首先应当先由遗产管理人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遗产有剩余的且继承人最后也分得了相应的遗产,在这之后,如果发现还存在尚未清偿的税款和债务,这个时候,才由继承人以其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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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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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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