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前 3:01 274次
6天前 1:38 488次
11-27 2:23 400次
11-24 1:59 486次
11-17 2:36 529次
2023-11-14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53 344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债务。因为遗赠和继承之间的差异,受遗赠人不是概括继承的主体,不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161条关于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不适用于受遗赠人。为了区别于继承人限定继承原则,《民法典》第1162条款对执行遗嘱时如何协调受遗赠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专门规定,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首先,遗嘱的执行要后于遗产债务的清偿,主要是因为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产生并已经确定的,而遗赠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和确定。另外,遗产债务通常都是有偿的对待给付行为,而遗赠则是无偿受益,即使是附义务的遗赠,仍然不影响遗赠的无偿性,因为所附义务和遗赠之间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其次,因为遗赠是被继承人单方对其遗产的处分,如果在尚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就先行执行遗赠,必然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遗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将是巨大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第三,尽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在遗产大于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用遗赠财产之外的其他遗产清偿债务,只有在遗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2条在执行遗赠前以遗赠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和税款。因为受遗赠人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对受遗赠人进行遗赠,通常都是将其特定财产遗赠给特定的人,以满足其特定的意愿,特别是一些具有特定人格和纪念意义的遗赠财产,让特定的受遗赠人取得,才能实现该特定财产的最大价值。这种特定遗赠,指的是遗赠人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的遗赠,但并不限于特定物的遗赠,以债权为标的的不特定物遗赠也属于特定遗赠,甚至免除债务也应属于特定遗赠。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1-22 432次
《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11-22 277次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1-22 402次
崔博律师 07-18
林福明律师 07-17
师瑞律师 10-24
崔博律师 07-18
王诗元律师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