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7 婚姻家庭 抚养权 367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杨某(男)婚后育有一儿。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逐渐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后因感情不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杨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某抢走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且时常以杨小某调皮不听话为由用皮带抽打杨小某,。杨某辩称,不同意孩子归张某抚养,其经济条件优于张某,更适宜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从子女成长的长远考虑,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规定,家暴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该类情形下,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呢?其实孩子抚养权处理方式永远遵循一个大原则,那就是以对孩子的成长生活最为有利的一方抚养。家暴的情形,法院会考虑对方的暴力倾向,对孩子成长可能存在危害或者起到不好的引导作用。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会导致其在法律上不得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也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多数法官考虑这点,更倾向于没有家暴倾向的一方抚养孩子。但是抚养权需要考虑的层面是非常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建议面临这类问题的父母及时咨询律师,以便争取最大的权益。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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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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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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