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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36 525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民法典》继承编一共只有45条,跟之前的《继承法》相比,条文数量只增加了8条,但是从总体上统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的修订达到了继承编制度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可以说是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于条文数量的限制,《民法典》继承编的很多规定都是概括性的规定,不是很具体和详细,同时还有一些重要的继承制度也没有规定到《民法典》当中,比如说夫妻共同遗嘱制度、遗产清算程序制度、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等等,将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1119条的规定,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因继承而产生的各种民事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是其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古代的继承是以身份继承为主的,而近现代则是以财产继承为主。财产继承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多样,不仅涉及继承权关系,还涉及与继承有关的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
我国法律上的继承权属于财产权,是因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关系,财产之外的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不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因为《民法典》物权编已经有规定,应首先适用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编没有规定的才适用继承编的规定处理。
继承制度历史悠远,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继承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让财富得以有序传承;二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让遗嘱自由原则得以有效贯彻;三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四是保障继承人、被扶养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基本生活。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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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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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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