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22次
案件简要描述:
周XX与刘XX为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周X1、周X2、周X3。1993年周X3去世,留有一女郑X。2016年周XX去世,2017年刘XX去世,两位老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郑X因其母亲周X3先于两位被继承人去世,而享有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的代位继承资格。2018年,因郑X与周X1、周X2关于分配两位老人留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产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于两套房产进行分割。
关键律师点评:
本案郑X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代为继承权取得的基础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留下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纠纷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权。周X1、周X2在诉讼中强调,其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代位继承人郑X没有尽到一点的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下,虽然郑X不是其姥姥、姥爷的直接赡养义务人,但是当其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其想要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当然也尽到对其姥姥、姥爷的赡养义务。当周X3去世时,郑X当时年仅13岁,仍然在念书,自然无法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郑X成年并工作取得收入后,其仍然对姥姥、姥爷念念不忘,经常去看望两位老人,平时也给老人购置生活用品。我们认为其作为孙子女已经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而周X1、周X2又不能证实老人完全由她们进行赡养,因此法院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结合日常生活惯例做出合理判断,最终判决诉争的两套房屋分别由周X1、周X2取得,并由二人分别给付郑X200余万元。
关键律师建议:
1、在继承纠纷的诉讼中,继承人应当尽量举证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2、继承纠纷涉及房产分割的,尽量主张对房屋进行实体分割,即:要求对房屋归属、房屋价值、房屋由谁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由谁取得等诉讼请求向法院进行明确。
3、法院一般情况处理房屋归属的原则是看,谁占有房屋、谁的产权份额大、谁有能力支付相应补偿款。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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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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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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