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94次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的区别是什么?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不仅需要遗产保管,也需要遗产管理,不仅有遗产保管人,还需要有遗产管理人。
首先,人数不同, 遗产保管人可能会有多个,因为各个继承人都可能存有遗产,这是很常见的。但一宗遗产继承案通常只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
其次,对象不同,遗产保管人只负责保管存在自己处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处的遗产,其无权保管也无责任保管。而遗产管理人要对所有的遗产进行管理,且遗产可能存在于不同的继承人和不同的地方。
第三,责任不同,遗产保管人的保管一般侧重于静态的、消极的管理方面,目的在于不使遗产损毁、灭失即可。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则是综合的、动态的、积极的,不仅要使遗产不被损毁、灭失,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使遗产有适当的改善和增益,需要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最后,报酬不同,遗产保管人通常都是继承人居多,其保管遗产一般都是无偿的,没有报酬的。而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获取报酬。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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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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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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