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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94次
遗嘱性质认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节点。这是什么意思呢?被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关系会影响遗嘱性质的认定,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遗嘱收益人来讲,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将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
我先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案例。张三和李四在谈恋爱期间,张三给李四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给李四继承,后来张三和李四正式结婚了,几年后张三去世。那么张三的这份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张三在立遗嘱时,李四还不是张三的配偶,那个时候李四还不属于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张三遗嘱的性质属于遗赠。那么如果李四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没有表示接受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李四来讲,法律风险很大。但是,在张三去世时,李四已经和张三结婚多年,属于张三的合法配偶,属于张三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且还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张三遗嘱的性质应该属于遗嘱继承的话,那么,就算是李四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示接受继承,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视为李四接受继承。假设张三的遗嘱可能无效的话,李四也能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三的遗产。
所以,遗嘱性质的认定,对于遗嘱受益人来讲至关重要,在法律上必须严格审查进行合理定性,以被继承人去世时为节点来认定遗嘱的性质更加准确合理。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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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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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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