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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问答 别人借我的钱,两年多了,还不了我!总么办?

别人借我的钱,两年多了,还不了我!总么办?

07-21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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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明

林福明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建议尽快通过法院起诉,不要超过三年,如果知道对方财产,建议申请财产保全。
其他解答
王萍

王萍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该抓紧时间诉讼中断三年的诉讼时效,不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能就无法立案,债权也就变成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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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目前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是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以债务人企业出资人权益分配给债权人形成以债权“交易’出资人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程序分配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并非单纯的代物清偿或者抵销行为。由于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具有用出资人权益(股权)“清偿”债务的性质,故应根据股权价值来确定债权人的受偿率。对于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未受偿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责任。

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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