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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3:01 669次
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可继承的份额吗?是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我国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采取的是“代表权说”的观点,基于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也规定了,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所以,关于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所谓的代表权说的观点,是指我国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认为代位继承人只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享有的继承权,该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代位继承人自己的固有权利享有的。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只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这是代位继承权发生的唯一的原因。
第二,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则不能代位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助较多的,可以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三,尽管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还是玄孙子女,其只能是代位继承或者再代位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继承的份额,不能突破按支继承和子股衡平的原则。如果代位继承人也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也只能再代位取得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并非直接代位取得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
第四,如果发生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杀害其父母的,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丧失了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但是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这种情况是比较尴尬的,根据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既然代位继承权的权利来源于代位继承人的父母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在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经丧失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还能代位取得其父母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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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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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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