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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面对不交房租怎么办

租赁房屋面对不交房租怎么办

2023-07-28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996次

       王某与赵某于2020年2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赁赵某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的单元房一处,月租金10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如因特殊情况在租赁期内需中止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必提前一个月前另一方提出,租金按季度缴纳王某承租房屋后需缴纳押金1000元,期满收回房屋后可退回,不满三年押金不退,赵某租赁期内收回房屋双倍返还,首次租金起止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同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支付了押金1000元和三个月租金3000元。

       后2020年5月15日起,赵某向王某主张第二期租金,王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支付,2020年6月15日,赵某委托律师向王某寄送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欠付租金并腾空房屋。王某依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王某应于2020年5月18日前支付下季度租金,但其未按时支付,经催要后仍未支付,赵某于2020年6月15日委托律师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王某亦收到上述通知。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该案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律师说法】

       如果您是房主,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你可以向其催款,如果房客仍旧不支付租金,你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前,你最好不要和房客发生肢体冲突。因你和房客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应由法院管辖,派出所无权管辖。如果你和房客发生冲突,并造成人伤,你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若对方伤势严重(轻伤或以上),你将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承租人拒交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而出租人决定与其解除租赁合同,首先需要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且要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便是出租人的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通知义务。通知的形式有很多种:电话通知、上门口头通知、传真通知、以邮寄的形式信函书面通知或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通知等等。在本文中房主委托律师寄送律师函件通知是一个较为稳妥、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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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能要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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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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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而制定,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实体审理,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目前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判。“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属于较为典型的形式判断规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裁判标准应为是否用于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认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例如,商品房消费者名下首套住房面积较小,结合家庭人口及居住生活情况,另外购买的住房仍在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范围内的,应认为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精神。但对于购买投资型、豪华型房屋的,或者购买商铺等经营性房屋的,原则上不在本条保护范围之内。故房屋套数并非绝对标准,对此需要把握的是,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护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要依法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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