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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34 599次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能反悔吗?这有不同的观点。自认的事实指的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自认之后又反悔,以提供了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为理由,主张撤销自认。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反悔。既然已经提供了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相反证据,就说明了之前自认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是不相符的,法院应当以真实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反悔。既然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将之前2002年的“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删除,就已经说明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反悔。对于自认撤销而言,是否撤销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即使是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的,也是由法院最终不予确认的问题,不是当事人反悔并主张撤销的理由。如果允许反悔,当事人可能会将自认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先利用自认骗取对方信赖,为自己调查和准备证据赢得时机,之后再推翻自认,这样自认制度将失去意义。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03-18 257次
03-15 315次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天前 438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3天前 152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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