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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2023-02-24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443次

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说的是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专属管辖,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通常就是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被继承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修改施行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关于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指遗产主要都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判断哪个地方是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看哪个地方的遗产总价值高,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等全部财产类型。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习惯以不动产的价值为主要参考标准,因为在遗产继承案件立案时,很难统计动产的数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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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效力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05-14 533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05-14 243次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05-14 3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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