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纠纷 282次
在婚姻法律制度中,婚后个人财产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已经取得并依法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财产的范围需要被明确界定。
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婚前签订的书面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例如房屋、车辆等;
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例如专利、商标等;
婚前接受的赠与或者遗赠的财产;
其他依法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的认定
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持续多久;
婚前签订的书面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开发和经营的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接受的赠与或者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的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依法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的重要性
婚后个人财产的认定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离婚或者财产分割时,个人财产的范围需要被明确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还可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保护。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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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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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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