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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实务分享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实务分享

2023-10-13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 633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大的一种案件类型,也是与我们日常生活中高发的案件它隶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通过大数据检索,2021年全国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45452起,2022年则有138128起,今年至今也达到了50081起。无论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发生较大的人身损害伤亡的损害后果后,作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注意以下的几点问题。笔者就近期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忽发感想跟大家分享几点关键问题,以供了解。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于三日内申请复核


我们知道,当在道路上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除轻微擦碰可以自行协商理赔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事故需要拨打电话报警,交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调查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当事人、车辆等进行勘验、检查,结合路段监控、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等综合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律师提醒:申请复核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但笔者也不希望当事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进行复核,需要有充分的事实还原和法律依据,写一份比较令人满意的复核申请书递交给同级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毕竟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依据的也是事故认定书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但也有例外。

当然对于交通部门划分责任,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案件中涉及多方涉案主体,比如笔者前一阵子刚在某法院开庭的一个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全责,另三方不负责任,但是我方作为被害人,起诉时候还是要将涉案当事人、车辆所有权人、保险公司当作被告,诉请共同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复核申请,但是我方当事人伤情比较严重,几经救治仍未痊愈,需要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司法鉴定。


为何无责还要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代表对受害人实际赔偿中免责。


为何无责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是因为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无责赔付”便是其中一种情形,指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但仍应当按照法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六条还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一旦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交强险也具备无责赔偿的特征,旨在保护弱者利益,及时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无责赔偿情形下,也不影响投保车辆第二年的保费。


无责赔付不应无条件适用,因果关系是前提


基本案情           

高某秀等分别系受害人刘某财的妻子、儿子和女儿。2018年4月17日,李某桂驾驶皖Bx 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临牌) ,沿S216线由新港往繁昌方向行驶,途经S216线繁昌县繁阳镇华阳村庄屋路段时,遇受害人刘某财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自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后李某桂驾驶皖Bx 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临牌) 与前方佘某东驾驶的皖Bx x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擦,造成受害人刘某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桂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财负次要责任、佘某东无责任。

皖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临牌) 在财险芜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 ,皖B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财险芜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裁判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无责任车辆在交强险中承担无责赔偿责任,遂判决财险芜湖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财险芜湖公司以其被保车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无责赔付为由提起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强险无责赔付是否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责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不能等同,请求无事故责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该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本起事故系李某桂驾驶轿车遇受害人刘某财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再与佘某东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擦。李某桂碰撞刘某财的事故与李某桂后续剐擦佘某东的事故虽然时间上具有先后连续性,但是两起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与单独的两起事故本质上并无差别,且佘某东及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未与受害人刘某财发生过碰撞,也未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产生任何影响,故佘某东在本起事故中与受害人刘某财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须承担其损害后果的侵权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保险人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强制保险责任虽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承保无事故责任当事人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都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等规定内容,保险人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也必须具备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学理上,当某一个或一些事实引起或造成了另外一个或一些事实时,人们就说,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中,因果关系都是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没有因果关系,而让人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想象的。因果关系不仅归属于侵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因此,保险人交强险无责赔付也应当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被保险人佘某东在本起事故中与第三人刘某财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予以纠正,应由财险芜湖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终2437号】


为什么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事故中伤者出现骨折,可能构成伤残等情况,伤者对于自己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对于主张赔偿的金额都无法确定,那么可以在病情稳定后于诉讼前、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后续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重要证据主张相应的赔偿。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在解决纠纷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使用法律,顺利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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