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94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房子设立居住权了还能继承吗?居住权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定,一种是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另一种是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内容,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产继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要继承的房产被设立了居住权,尤其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在遗嘱中写明房产归谁继承所有的时候,同时也很有可能会写明该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即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为其牵挂的人设立居住权。这里的“牵挂的人”最有可能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也有可能是需要房产遗嘱继承人继续照顾的有残疾的子女,还有可能是与被继承人(一般为丧偶的情况下)产生感情的其他人(如保姆)等。
因此,在房产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房产继承人通常会与房产的居住权人协商,双方针对房产归属和居住权补偿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彻底解决纠纷,这对于房产的居住权人来说也是好事,可以避免房产被转让或者居住被干扰等各种担心。通常情况下,第一种解决方案是,由房产继承人“买断”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给予居住权人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二种解决方案是,房产归属居住权人所有,居住权人给予房产遗嘱继承人房屋折价补偿款。
第二种解决方案,居住权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权利显然是比居住权更全面的权利,尽管这样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但这种方案与被继承人的遗愿并不一致,而且,如果居住权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折价款,则将面临着巨额债务或者将来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是否真正保障了居住权或切身利益,对于居住权人则应当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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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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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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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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