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15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房子设立居住权了还能继承吗?居住权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定,一种是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另一种是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内容,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产继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要继承的房产被设立了居住权,尤其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在遗嘱中写明房产归谁继承所有的时候,同时也很有可能会写明该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即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为其牵挂的人设立居住权。这里的“牵挂的人”最有可能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也有可能是需要房产遗嘱继承人继续照顾的有残疾的子女,还有可能是与被继承人(一般为丧偶的情况下)产生感情的其他人(如保姆)等。
因此,在房产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房产继承人通常会与房产的居住权人协商,双方针对房产归属和居住权补偿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彻底解决纠纷,这对于房产的居住权人来说也是好事,可以避免房产被转让或者居住被干扰等各种担心。通常情况下,第一种解决方案是,由房产继承人“买断”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给予居住权人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二种解决方案是,房产归属居住权人所有,居住权人给予房产遗嘱继承人房屋折价补偿款。
第二种解决方案,居住权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权利显然是比居住权更全面的权利,尽管这样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但这种方案与被继承人的遗愿并不一致,而且,如果居住权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折价款,则将面临着巨额债务或者将来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是否真正保障了居住权或切身利益,对于居住权人则应当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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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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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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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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