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1 劳动纠纷 社会保险 775次
前言:
近期,多个劳动争议的劳动者诉求不是要求单位补偿多少钱,而是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这是为何?两会召开在即,延迟退休的话题也再次被提起,与此相关,领退休金的事儿也被热议。而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则决定着是否能领取退休金,因此,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也更关注。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怎么维权呢?
案情介绍:
邓某,男,现年55周岁,于2008年9月入职天津开发区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职务为电工,工资为每月5000元。2020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电力公司自2015年12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7月累计已实际缴纳社会保险7年。
由于临近退休,而邓某养老保险仅仅才缴纳7年,无法在退休前缴足15年,因此邓某找到电力公司要求补缴2008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社会保险,电力公司只同意给付2万元补偿,拒绝补缴社会保险。邓某遂于2020年9月向电力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力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之后,邓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电力公司自2008年9月至2020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收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后,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电力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限期补缴通知,电力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为邓某补缴了社会保险。
律师分析: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因此,劳动者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而应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这也是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邓某请求电力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申请的原因。
由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需要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有不少劳动者没有取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甚至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比较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需要先提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仲裁,以查明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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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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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2天前 19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拖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被认定职业病时,又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劳动者在外有过就业行为为由逃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相关义务的,应结合过错程度,分析职业病认定结论的时间先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以及劳动者在外就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处理结果应既能保障职业病患者的生存和康复,又能起到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用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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