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1 劳动纠纷 社会保险 912次
前言:
近期,多个劳动争议的劳动者诉求不是要求单位补偿多少钱,而是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这是为何?两会召开在即,延迟退休的话题也再次被提起,与此相关,领退休金的事儿也被热议。而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则决定着是否能领取退休金,因此,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也更关注。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怎么维权呢?
案情介绍:
邓某,男,现年55周岁,于2008年9月入职天津开发区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职务为电工,工资为每月5000元。2020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电力公司自2015年12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7月累计已实际缴纳社会保险7年。
由于临近退休,而邓某养老保险仅仅才缴纳7年,无法在退休前缴足15年,因此邓某找到电力公司要求补缴2008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社会保险,电力公司只同意给付2万元补偿,拒绝补缴社会保险。邓某遂于2020年9月向电力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力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之后,邓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电力公司自2008年9月至2020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收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后,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电力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限期补缴通知,电力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为邓某补缴了社会保险。
律师分析: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因此,劳动者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而应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这也是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邓某请求电力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申请的原因。
由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需要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有不少劳动者没有取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甚至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比较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需要先提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仲裁,以查明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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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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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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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问题受到市民投诉,但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职工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实际上,该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批评教育等,来对职工进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疗机构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其提出的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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