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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商场玻璃门谁之过?

撞上商场玻璃门谁之过?

2023-12-04 侵权纠纷 477次

生活中,商场的数量越来越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不仅服务态度好,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优质的购物环境,但生活中总是有意外发生,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说明逛商场撞上玻璃门谁之过?


案件回顾

  A商场安装若干玻璃门,每个玻璃门均清理的十分干净,远远望去如同没有门一样。张某周日去A商场购物,进入A商场后,一面走路,一面看手机,撞到了A商场的玻璃门而摔倒,导致轻微脑震荡及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张某要求A商场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A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3000元。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商场作为其经营者,在安装玻璃门时应充分考虑其易发生危险,但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该玻璃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故A商场没有做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事发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但张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判

   经审理,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A商场认为,自己安装的玻璃门体积很大,容易看见及躲避,并且其他顾客并没有撞上,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A商场系公共场所,其对自身的经营行为及设施的设置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玻璃具有透明性质,容易引起顾客视觉辨别上的误差,A商场未认识到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未设置警示标示,故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张某一边走路一边玩手机,未尽到保护自身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承担30%的责任,A商场承担70%的责任。生活中,有惊喜亦有惊吓,我们要培养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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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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