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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发布不当言论,可能造成侵权!

自媒体发布不当言论,可能造成侵权!

2023-12-04 侵权纠纷 606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王某、陈某夫妻二人邀约他人到赵某某所经营的饭店吃饭,在饭后结账时王某、陈某对菜品价格产生了质疑并引发矛盾。次日凌晨,王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视频中附有“黑店某饭店,点菜没价格,结账吓死人”等配文,视频发布后跟帖评论两千余条,对赵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伤害。赵某某在抖音上刷到该条短视频后,将王某、陈某夫妻二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附“黑店某饭店”等贬损性言辞,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即便有相关事实,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王某在有公共空间属性的抖音上发布对原告社会评价具有明显不利内容的视频并配文评论确易引发不特定公众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陈某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人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且发布天数不低于十天。

  

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发表言论、记录生活点滴。但是如果将这些平台用作发泄私愤、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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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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