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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

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

2022-12-27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 569次

案件简要描述:


出借人李X1与借款人李X2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5年7月15日,李X2尚欠李X1借款本金:一亿壹仟柒佰柒拾肆万元,利息:叁仟肆佰捌拾贰万元,共计:一亿伍仟贰佰伍拾陆万玖仟肆佰伍拾肆万元。2018年1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XXX、一份《协议书》及申请执行人李X1签署的一份《结案申请书》。根据XXX约定,被执行人李X2将其持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李X1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被执行人李X2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为本案李X1,并获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京03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至此,本案被执行人李X2认为,申请执行人李X1应依据其出具的《结案申请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2015)二中执字第01063号执行案件。但李X1拒绝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终结执行,其认为2018年1月8日,其与李X2还签署一份《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李X2还应对其负有执行义务。因此,双方发生纠纷。经过李X2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案件,该两级法院均驳回李X2要求终结执行的请求。再审阶段,被执行人李X2委托关键律师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18年1月8日双方签署XXX具有执行阶段变更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数额、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等特征,应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80号执行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异297号执行裁定。指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重新审查处理期间中止执行。


关键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于2018年1月8日签署的两份协议,即XXX《协议书》是否具备执行和解特征,以及申请执行人李X1签署的《结案申请》是否应作为案件终结执行的依据。由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双方依据XXX的约定,被执行人李X2已经将其对案外享有的柒仟余万元本金的债权转让给李X1,李X1也因此出具了《结案申请书》,虽然李X1未向执行法院提交。但如果其不认可XXX的效力,应单独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变更或撤销XXX。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审查两份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内容,单方面认可了两份协议存在冲突之处,随即否认了XXX的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两级法院的认定予以纠正,并认可XXX的有效性。


关键律师建议: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指出的是,该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九民纪要》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之前。目前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制定本地区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本案中的出借人李X1在短时间内大量、多次、反复出借资金,按照目前的处理标准,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国家目前对民间资金进行管制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规范之前的民间资本流向及可能出现恶性发展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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