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470次
借名买房还算是遗产吗?如果借名买房成立,房屋就不是被继承人所有的,自然就不是遗产了。所谓的借名买房,指的是借用被继承人的名义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这种情况,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会被按照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关于借名买房的举证和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借名买房通常会审查借名买房的合意、购房款由谁支付、房屋由谁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书由谁在保管等重点事实,各方可以根据这些要素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准备。
二、如果借名买房只是为了规避银行信贷政策并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仅仅损害银行单方面利益,不能因此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
三、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令”,并不必然导致借名和被借名双方的借名买房合意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购令”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商品房“限购令”的行为不宜认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借名人系借用出借人的经济适用房资格购买房屋,借名人与出借人就经济适用房达成的借名买房的合意一般会被认定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而无效,出借人应返还借名人的实际出资等相关费用。出借人去世的,该房屋为出借人的遗产。
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的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被借名人所有的财产,被借名人去世后属于被借名人的遗产。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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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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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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