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10次
放弃继承了,还被判决偿还债务,这是为什么?这里的债务,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这个问题,近期有不少的当事人向我们咨询,明明已经放弃继承了,为什么还是被债权人起诉,而且法院还判决让他偿还债务,甚至有些当事人已经被法院执行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款项被划走等等。这里,我跟大家分享几个要点,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多注意:
首先,放弃继承应当是全部放弃,如果是选择放弃一部分、继承一部分,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讲,是没有办法区分的,更何况有些遗产的价值是一时无法确定的。这种情况,继承人被起诉、被执行都是合法合理的,不冤枉。
其次,放弃继承应当事先作出,至少应当在被起诉的时候向法院明确作出,不要等到法院判决了,或者等到已经法院执行庭找上门了再表示放弃,来不及了。尽管这个时候,你还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了。就算是这个时候你向法院执行庭表示放弃,或者提出执行异议,甚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是说一点希望没有,但可以说,实际操作很难。
第三,法律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你不表态、不出庭、也不去办继承,甚至让人找不到,这种情况,不是好事。法院可以视为你接受继承并判决你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并且强制执行你,没有什么不对。所以,建议不要这么做,还是要积极应对和处理。
最后,在你已经按照规定放弃继承全部遗产了,如果这个时候,法院还判决你偿还债务,是不对的,如果还强制执行你,那更是错误的。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作为继承人,占有、保管或掌握有遗产的,或者债权人对遗产的执行变现确实需要继承人履行配合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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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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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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