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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

2023-03-03 婚姻家庭 抚养权 242次

视频内容

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指的是对于是不是亲生的,谁有资格提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所以,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或者母亲以及成年子女自己。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但必须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亲子关系异议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这是坚持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稳定性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亲子关系关系提出异议是例外,必须从严掌握。

 

其次,基于身份权属性,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子女本人。在继承纠纷中,如果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具有亲子关系,继排除他人继承权的,一般情况下,我认为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对某一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死亡,被告之外的法定继承人能不能继续进行诉讼?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生前的诉讼权利义务能不能由被告之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我认为是不能的,因为身份权是不可继承的,被告之外的继承人无权请求继续诉讼,亲子关系鉴定程序应当立即停止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第三,亲子关系和遗产继承有没有必然的关系,不是亲生的就一定没有遗产继承权吗?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没有继承权,但有些观点会认为,不能“一刀切”,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知道或确定该子女不是他亲生的,但并没有排除该子女继承权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应当考虑该子女享有继承权比较妥当。被继承人生前曾提出亲子关系异议,甚至提起诉讼,可能只是想弄明白到底是不是自己亲生的,鉴于多年的抚养关系,被继承人和这个子女的感情不一定不好。怨恨于配偶的不忠并不一定迁怒于子女,人的感情具有复杂性,被继承人与该子女之间仍可能存在深厚的感情。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被继承人生前不知道该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曾立有遗嘱将遗产给这个子女继承,假设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了该子女非亲生,也不能因此否定该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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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效力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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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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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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