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 370次
道路交通中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对于情节不太严重的情况,一般只需要采用一个简单的处理流程就能够顺利解决麻烦。那么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是什么?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
1、树立警示牌。发生事故后,无论是在行驶道路上还是在不影响行驶的道路上都要在车后部树立安全警示牌!
2、互看证件。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互看证件,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如遇到证件不全的,应该立即报警等待处理。
3、拍照取证。在车辆出现碰撞后,要及时用手机拍下相互碰撞的部位,注意要清晰的拍摄车牌号码,这很重要。那现场拍照取证,如何拍?
(1)车前车后各拍一张;
(2)与车前轮垂直对着整车车身拍;
(3)近距离对磕碰位置拍照;
(4)拍刹车痕迹;
(5)拍侧面的车停车时车轮的位置。
4、看车辆保险标志。车辆都有保险标志,包括交强险标志、环保标志等,一定要在前挡风玻璃上看一眼。
5、繁忙路段要尽快撤离。如果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或是早晚高峰时,应尽快拍照取证后,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6、走快速理赔。一般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事故责任明确,就可走快速理赔程序,也不用等保险公司来现场,有拍好的照片就行。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当然如果有人员伤亡,或者驾驶人有严重过错的话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才行。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懂的地方想要找律师咨询,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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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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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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