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396次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是自己全责,那么赔偿问题是绝对少不了的,如果赔偿得当后续也能够避免很多责任和惩处。下面我们就看看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
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
发生交通事故全责具体赔偿项目如下,交通事故负全责主要包括以下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赔偿金,其一,残疾赔偿金,其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器具费;
(9)丧葬费;
(10)生活费。
事故发生时即使是自己的问题也不能有逃避规避的想法,联系警方和律师做好责任处理和赔偿的相关事宜,负担好自身应有的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为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懂的地方,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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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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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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