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首页 律师咨询 找律所 律师说法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问答 登录 注册 网站导航

咨询律师-专业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律赢时代

首页 律师说法 图文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023-04-19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238次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招工时不跟工人签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单位便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一、案例回顾


2021年8月10日,大冶公司承接了一个煤矿综放面拆除安装的工程项目,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韩信招聘了小高在内的一批工人。


自入职后,小高与工友们一起接受了大冶公司的培训,在韩经理的管理下进行施工活动。


2021年11月1日,小高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要求大冶公司支付医疗费,被大冶公司拒绝。


大冶公司称,小高是韩信招聘的短期性临时工,而韩信与本公司是合作关系,不属于本公司的员工,因此小高与本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小高受伤后的医疗费用,应当由韩信本人承担。


无奈之下,小高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小高与大冶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仲裁委仲裁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高提交了工种证件、考勤表、培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仲裁委认为,大冶公司与小高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高应召进入案涉工程从事相关工作,系为大冶公司提供劳动。


最终,仲裁委认定小高与大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律师说法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呢?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时,成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哪些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3.实务中,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与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但是,并不是签了《劳务合同》,就一定成立劳务关系,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签约主体、用工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判定。


4.关于因公负伤后,如何维权,可以回顾往期文章:


《因工负伤后,老板把「工伤概不负责协议」扔到我面前。。。》


5.关于提供劳务受伤后,如何维权,可以回顾往期文章:


《<民法典>新规:提供劳务时受伤,该找谁负责?》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15条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2条

声明:律师视频说法、图文说法为律赢时代平台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怎么维权?

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怎么维权?

劳动者比较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需要先提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仲裁,以查明确认劳动关

王家旭
10天前 210次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也有风险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也有风险

如用人单位产生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也不是必然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诉

王家旭
12-01 135次

我是谁的人?——员工不清楚自己工作单位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是谁的人?——员工不清楚自己工作单位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案刘某某虽然工作了几十年,但一直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单位具体是哪个,以至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

王家旭
11-30 439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劳动者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是否予以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是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又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而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5天前 217次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改制中关于职工工作年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企业改制,双方签订有关安置协议,就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职工安置费用计发年限计算至安置方案中确立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基准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不再视为新企业工作年限。在费用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情形下,该协议关于工作年限的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动者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劳动者与改制后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改制基准日之前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5天前 272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如何认定尽到证明责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对其劳动报酬的证明,需要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仅提交公司盖章的欠付工资证明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有关股东利益。

5天前 266次

Copyright©2020-2022 律赢时代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3140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