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婚姻家庭 离婚 402次
在婚姻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和自我发展,反而成了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当然,法律也会对弱势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离婚时,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案例回顾
2000年,陈诚与郝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陈诚便当起了甩手掌柜,成天游手好闲,不干正事,夫妻二人频频发生争吵。
2004年,陈诚以外出打工为由,扔下娘俩远走他乡,多年来杳无音信,也从不给家里寄生活费。
郝美不但要承担起家里的一切开销,还要抚养儿子,照顾公婆,一人苦苦支撑着家庭的重担。
2020年,在外十几年的陈诚突然回家要跟郝美离婚,郝美要求陈诚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以弥补自己多年来的付出,陈诚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郝美告到法院。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诚没有提供家庭所需开支,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陈诚应当给予郝美补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郝美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除了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权额外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2.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劳动补偿金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
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离婚后对方又反悔,不同意给钱,起诉要求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后家庭义务承担情况、婚姻时间长短等等。
4.从家庭分工的角度来说,夫妻中一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使得另一方能够更加心无旁骛地投入事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最终整个家庭的生活条件得到提升,对双方都是件双赢的好事。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全职主妇或全职主夫是一个“高危职业”,在为家庭付出的同时,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及时了解和掌握家庭财产的情况,如果不幸离婚,也能够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8条
五、三大离婚制度关联阅读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关于其他两个制度的详细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时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出轨方也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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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能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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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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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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