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婚姻家庭 离婚 180次
在婚姻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和自我发展,反而成了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当然,法律也会对弱势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离婚时,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案例回顾
2000年,陈诚与郝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陈诚便当起了甩手掌柜,成天游手好闲,不干正事,夫妻二人频频发生争吵。
2004年,陈诚以外出打工为由,扔下娘俩远走他乡,多年来杳无音信,也从不给家里寄生活费。
郝美不但要承担起家里的一切开销,还要抚养儿子,照顾公婆,一人苦苦支撑着家庭的重担。
2020年,在外十几年的陈诚突然回家要跟郝美离婚,郝美要求陈诚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以弥补自己多年来的付出,陈诚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郝美告到法院。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诚没有提供家庭所需开支,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陈诚应当给予郝美补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郝美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除了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权额外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2.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劳动补偿金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
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离婚后对方又反悔,不同意给钱,起诉要求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后家庭义务承担情况、婚姻时间长短等等。
4.从家庭分工的角度来说,夫妻中一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使得另一方能够更加心无旁骛地投入事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最终整个家庭的生活条件得到提升,对双方都是件双赢的好事。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全职主妇或全职主夫是一个“高危职业”,在为家庭付出的同时,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及时了解和掌握家庭财产的情况,如果不幸离婚,也能够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8条
五、三大离婚制度关联阅读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关于其他两个制度的详细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时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出轨方也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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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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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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