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9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 484次
因为工作经历的原因,小伙伴们接到刑事案件经常会来和我交流讨论下,所以就产生了把常见罪名的规定、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和常见辩点整理一下的想法,自己可以温故知新,在被问起的时候也可以直接甩个链接节省一部分时间。
条文本身不做改动,其余部分争取用简洁的语言把内容描述出来,方便使用和理解,把这个版块命名为“沈律认罪”,认知的认,辨认的认。
正好今天被问到的是发案率第一的危险驾驶罪,那就从这个罪名开始写起。
危险驾驶罪大家最关注的还是两点,一个是酒精含量标准,包括不起诉的标准和缓刑标准,另一个是不得缓刑的几种情形,这两个都是明面上的标准,关注到位即可,但有的小伙伴认为除了这两方面以外辩护空间不大,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粗暴,尤其是这种“一份证据打天下”的案子,在最关键的理化检验报告及其形成的过程上,还是有比较多的文章可以做的,网上也有不少大佬和专家分析过,还是很具有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咱还是碰到了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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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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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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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
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小区、学校、内部通道、专用停车场。
挪动车位或上道路前换人驾驶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立案标准
吹气≥80→立案,如血检<80→撤案
吹气/采血前故意喝酒+检测≥80→立案
吹气≥80+采血前逃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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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
不得缓刑:轻伤;高速;营运车、中大车、超员超载超速;无证;坏车(不符合标准、报废)、无牌(含假牌);逃逸;诉讼期间逃跑;酒驾3年内、醉驾5年内。
汽车:170以下(此为省标准,实际各地不同,如嘉兴220以下)缓刑,100以下不移送
摩托车:200以下(此为省标准,需了解是否有地方标准)缓刑,180以下不移送
*以上为省标准,实际可能存在地方标准,需提前了解,如嘉兴地区目前220以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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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常见辩点:
1、是否属于道路?
2、是否属于机动车?
3、是否属于4种法定情形?
4、醉酒型:鉴定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档案、检验报告
常见问题:采血容器、消毒溶液、血样保存规范、送检时间、检材流转、鉴定标准、检验过程(档案)、资质(机构、人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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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沈律,我们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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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05-27 353次
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05-27 650次
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05-27 309次
王诗元律师 08-22
邵飞律师 03-18
崔博律师 07-18
师瑞律师 10-24
林福明律师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