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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3:37 314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代位继承的冲突。这个冲突主要指的是在遗产的继承份额上。大家都知道,按支继承和子股衡平原则一直都是各国继承制度遵循的主要规则,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存在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如果不对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差别区分,则将被继承人其他未丧偶的子女不公平。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分配规则规定的是: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不是必须均等,允许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按照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分到了一份遗产,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有分到了一份遗产,相当于丧偶的这一方一共分到了两份遗产,那么被继承人其他未丧偶的子女的继承份额因此而减少,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酌情减少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和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总份额,以实现继承人之间的总体平衡。
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在国外的立法上没有先例,儿媳、女婿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姻亲关系,不是血亲关系,赡养被继承人不是儿媳、女婿的义务。赡养是专属于身份义务的一种,是一种专属于子女等赡养义务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我国原《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将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我国继承法的一大特色。既然赡养不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义务,又何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理解为进行了赡养扶助。而这种赡养扶助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的贡献付出,有的学者曾建议可以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但不能赋予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地位。
另外,在儿媳、女婿的配偶在世的时候,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助,通常被理解为是协助配偶尽孝,协助配偶履行其赡养义务,而且通常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被认为是一种美德。但是儿媳、女婿如果在丧偶之后能继续为被继承人进行赡养扶助,尽管这种行为更难能可贵,但是如果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也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这种赡养扶助应当包括生活上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劳务上给予了主要协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在被继承人生病时进行照顾和陪护等等。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05-14 534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05-14 243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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