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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3:37 350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代位继承的冲突。这个冲突主要指的是在遗产的继承份额上。大家都知道,按支继承和子股衡平原则一直都是各国继承制度遵循的主要规则,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存在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如果不对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差别区分,则将被继承人其他未丧偶的子女不公平。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分配规则规定的是: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不是必须均等,允许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按照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分到了一份遗产,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有分到了一份遗产,相当于丧偶的这一方一共分到了两份遗产,那么被继承人其他未丧偶的子女的继承份额因此而减少,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酌情减少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和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总份额,以实现继承人之间的总体平衡。
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在国外的立法上没有先例,儿媳、女婿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姻亲关系,不是血亲关系,赡养被继承人不是儿媳、女婿的义务。赡养是专属于身份义务的一种,是一种专属于子女等赡养义务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我国原《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将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我国继承法的一大特色。既然赡养不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义务,又何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理解为进行了赡养扶助。而这种赡养扶助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的贡献付出,有的学者曾建议可以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但不能赋予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地位。
另外,在儿媳、女婿的配偶在世的时候,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助,通常被理解为是协助配偶尽孝,协助配偶履行其赡养义务,而且通常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被认为是一种美德。但是儿媳、女婿如果在丧偶之后能继续为被继承人进行赡养扶助,尽管这种行为更难能可贵,但是如果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也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这种赡养扶助应当包括生活上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劳务上给予了主要协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在被继承人生病时进行照顾和陪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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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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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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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车、购房的情形普遍存在,该出资目的往往是赠与,而非借贷。若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向子女出借款项,并希望未来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款项,则应向子女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保留相关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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