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4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438次
自书遗嘱的有效性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证明遗嘱的笔迹确为遗嘱人亲笔所写。在争议情况下,证明自书遗嘱的笔迹是关键。以下是一些方法来证明自书遗嘱的笔迹:
一、公证机关鉴定
公证机关是具有专业鉴定能力的机构,可以对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遗嘱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鉴定遗嘱的笔迹,公证机关将会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笔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果遗嘱的笔迹被鉴定为真实,则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有效。
二、见证人证言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的签订过程中有见证人,见证人可以证明遗嘱的笔迹为遗嘱人亲笔所写。见证人应该身份可靠、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具有证明力。
三、比较笔迹
比较遗嘱人的笔迹与其他书写样本的笔迹是否一致,可以判断遗嘱的笔迹是否真实。比如,遗嘱人的日常书信、签名等书写样本,可以作为比较的依据。
四、时间戳认证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上注明书写时间和签名,时间戳可以作为证明遗嘱笔迹的依据。如果遗嘱的笔迹与其他书写样本的笔迹一致,且时间戳证明遗嘱的签订时间与书写时间相符,则可以认定遗嘱的笔迹为真实。
总之,证明自书遗嘱的笔迹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公证机关鉴定、见证人证言、比较笔迹和时间戳认证等。在争议情况下,应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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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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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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