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 592次
超车是公路交通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行为,但是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如果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呢?
一、超车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车必须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超车时违反了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超车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超车责任的具体认定
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观察前方交通状况,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超车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超车时未保持足够的距离,导致车辆驶回原车道时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超车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不允许超车的路段或者交通信号灯红灯时超车,超车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弯道、坡道等路况不良或者交通状况复杂的地方超车,超车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超车时应该注意观察周围交通状况,确保安全后再进行超车。
超车时应该开启转向灯,并且尽量从被超车辆的侧前方进行超车,避免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
超车人应该尊重其他车辆的行驶权利,不得强行超车或者威胁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
总之,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超车时应该保持安全距离,观察周围交通状况,确保安全后再进行超车。如果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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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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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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