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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范文

2022-11-04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36次

文书简介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文书样式



遗嘱



立遗嘱人:


我 ,特立此遗嘱,对 作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本遗嘱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存公证处一份。


本遗嘱由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证明人:


代书人: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 标题:写“遗嘱”或“某某的遗嘱”。



2. 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3. 立遗嘱原因。常见的立遗嘱的原因有:“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 世,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因生前受好友(或邻 居、远亲)体贴、照顾,为报其深情厚谊”;“因命旦夕,为表眷子之心


(或为表恋故土之情)”等。在制作时,要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图。



4. 遗嘱事项:这是遗嘱的主要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具体。本部分一般包括:立遗嘱人的财产说明,如房产、存款、股票、汽车、


现金、债权等;其财产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是否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财产如何处理,如何分配;立遗嘱人的相关事务的执行;如债权债务问题、财产分配问题、保险问题、信函呈送;等等。



5. 写明所立遗嘱的份数以及遗嘱在何处保存、由何人或何机关监督执行等,曾订立过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声明以最后的遗嘱为有效遗 嘱。



6.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如有证明在场,证明人也应签名盖章。如系请人代书,代书人应签名盖章。如果有书证、物证和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可以附项内注明。



实例示范



老人高某的老伴已经去世,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已出嫁,儿子已成家。由于儿媳妇嫌弃高某,所以一直都由女儿照顾高某。后高某病重, 将不久于人世,高某担心按照农村的风俗女儿分不到遗产,便打算立下遗嘱,防止儿子独占家产。



遗嘱



立遗嘱人:高某,男,1945年2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19450203××××,住××市××镇蔡家坡村。



我因年老体衰,患有脑出血,常年由女儿悉心照顾,近期我病情加


重,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为了防止日后因我的个人财产发生纠纷, 现经慎重考虑,特立此遗嘱,对我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位于××市××镇蔡家坡村的老房子3间由女儿高某如继承,另外2 间由儿子高某逸继承。



二、存款5万元由女儿高某如继承。



三、农用三轮车一辆由儿子高某逸继承。


四、老房子中的家具及装饰物全部由女儿高某如继承。五、本遗嘱委托肖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19650220××××,住××市××镇蔡家坡村)执行。



六、本遗嘱是由公证员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遗嘱上签名、捺指印。



七、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本人与委托执行人肖某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



立遗嘱人:高某



2018年9月21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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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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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11-22 277次

胎儿预留份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1-22 4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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