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461次
文书简介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文书样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副本×份;
2.证据×件。制作要点
1. 标题: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法人、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3. 请求事项:明确写出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评断、解决的具体事项。有多个请求的须分项列出。
4. 事实与理由: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申请劳动仲裁,阐述具体的事实情况。其中,事实和理由都要写清楚、透彻。
另外,在事实理由之后,如有证据,则要写明提请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据线索,证人的姓名、地址。
5. 尾部及附项: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 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实例示范
赵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员工,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赵某在两年内不能生育,所以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后,赵某才怀
孕。但赵某丝毫没有因为自己怀孕而怠慢工作,一直尽职尽责,在其怀孕八个月的时候还被公司要求值夜班,赵某觉得这是工作所需,便没多言。赵某分娩后,由于长期劳累,身子较虚,需要较长时间的修养,但公司只给了赵某一个月的产假,这引起了赵某及其家人的不满,遂向公司反映,可公司极其不耐烦,称“不乐意可以辞职”。赵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淮南市××区
××路×号,电话:137××××4578。
被申请人:甲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南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某,男,董事长;联系电话:××××××××。仲裁请求:
1. 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作强度大,而造成身体亏损的补偿金和休养费5000元;
2. 裁令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3个月的产假并保障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对工作一直尽心尽力,以为公司谋利益为己任,甚至在怀孕八个月的时候,接受公司夜班安排。由于工作过度,申请人生产后身体较差,需要修养,而公司却只批给了申请人一个月的产假,在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之后,公司以“不乐意可以辞职”为理由,予以拒绝。申请人认为,自己产后身体情况不佳,有一部分可以归咎于公司的工作强度太大,所以要求公司给自己5000元的补偿金,并保障自己3个月的产假待遇。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
依法裁决。此致
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某
2019年6月18日
附:申请书副本1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19小时前 353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19小时前 19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拖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被认定职业病时,又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劳动者在外有过就业行为为由逃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相关义务的,应结合过错程度,分析职业病认定结论的时间先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以及劳动者在外就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处理结果应既能保障职业病患者的生存和康复,又能起到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用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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