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223次
文书简介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文书样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副本×份;
2.证据×件。制作要点
1. 标题: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法人、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3. 请求事项:明确写出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评断、解决的具体事项。有多个请求的须分项列出。
4. 事实与理由: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申请劳动仲裁,阐述具体的事实情况。其中,事实和理由都要写清楚、透彻。
另外,在事实理由之后,如有证据,则要写明提请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据线索,证人的姓名、地址。
5. 尾部及附项: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 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实例示范
赵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员工,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赵某在两年内不能生育,所以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后,赵某才怀
孕。但赵某丝毫没有因为自己怀孕而怠慢工作,一直尽职尽责,在其怀孕八个月的时候还被公司要求值夜班,赵某觉得这是工作所需,便没多言。赵某分娩后,由于长期劳累,身子较虚,需要较长时间的修养,但公司只给了赵某一个月的产假,这引起了赵某及其家人的不满,遂向公司反映,可公司极其不耐烦,称“不乐意可以辞职”。赵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淮南市××区
××路×号,电话:137××××4578。
被申请人:甲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南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某,男,董事长;联系电话:××××××××。仲裁请求:
1. 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作强度大,而造成身体亏损的补偿金和休养费5000元;
2. 裁令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3个月的产假并保障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对工作一直尽心尽力,以为公司谋利益为己任,甚至在怀孕八个月的时候,接受公司夜班安排。由于工作过度,申请人生产后身体较差,需要修养,而公司却只批给了申请人一个月的产假,在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之后,公司以“不乐意可以辞职”为理由,予以拒绝。申请人认为,自己产后身体情况不佳,有一部分可以归咎于公司的工作强度太大,所以要求公司给自己5000元的补偿金,并保障自己3个月的产假待遇。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
依法裁决。此致
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某
2019年6月18日
附:申请书副本1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劳动者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是否予以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是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又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而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5天前 217次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改制中关于职工工作年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企业改制,双方签订有关安置协议,就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职工安置费用计发年限计算至安置方案中确立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基准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不再视为新企业工作年限。在费用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情形下,该协议关于工作年限的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动者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劳动者与改制后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改制基准日之前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5天前 272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如何认定尽到证明责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对其劳动报酬的证明,需要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仅提交公司盖章的欠付工资证明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有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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