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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婚姻家庭 离婚 2:36 753次
哎呦圣诞节元旦春节情人节,多个节日接踵而至,还在恋爱的同学们要迎来必不可少的互赠礼物发红包环节,那么,赠你的礼物在分手以后可以要回来吗?近日湖南省长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于2020年1月确认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损失分手。在交往过程中,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万余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万余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了物品,价值5万余元,同时啊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计7万余元,发言成立后认为对于原告原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万余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元某向被告大额转账或购物共计5万余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宿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应当予以返还,但因被告与原告交往过程中,除多次小金额转款和购物回赠原告外,亦转款7万余元给被告,以超过原告损几次金额,应视为被告已返还,了原告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务,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务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诉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务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时,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务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负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即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所以女孩子们这回知道怎么分辨男孩子的真心了吧,有些大额转账看似诚意十足,实则暗藏风险,而平日里一些点点滴滴的关怀,更能展现出对方的爱,觉得我讲的不错的可以点赞转发收藏,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关注诗元,多一个律师朋友多一份法律保障。咨询热线:1332222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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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570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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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09-27 185次
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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