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320次
事实婚姻有继承权吗?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
简单的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的同居行为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才能成立事实婚姻。1994年2月1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管同居多久都不能算作事实婚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所以,如果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的,便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同居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合法婚姻关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为合法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一方死亡的,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如另一方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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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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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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