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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诉讼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诉讼

2023-12-01 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 634次

案情简要:

肖某是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18年5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及利息;王某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款30万元。同日,肖某将借款30万元转至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盖章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2020年10月,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某。2020年11月,王某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告知其所借款项已经借给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并向王某某出示了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向其还款,也未起诉该公司主张权利。


2021年1月,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其偿还30万元。在立案时,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法官以代位权诉讼审查了案件基本事实;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询问原告代理人是否坚持以民间借贷审理时,回复坚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某最佳诉讼方案为以民间借贷起诉,请求肖某和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王某某不想起诉肖某,也可以将肖某对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王某某,并通知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此时,王某某也可以基于受让债权直接起诉要求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还款。


本案中的王某某选择的代位权诉讼相较于前两种方案是较为复杂的方式解决问题,且在处理过程中,混淆了代位权诉讼和民间借贷诉讼,以至于案件被驳回起诉。


律师提醒:

解决案件纠纷的方法往往不止一种,但因当事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可能不能清晰选择更合理的方法,以至于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因此,当产生纠纷时,不妨多听取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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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终本结案的情况?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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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对被执行人进行实时定位吗?

定位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性措施。

2天前 358次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线下调查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依法评估、拍卖其财产。 3.对于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会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天前 4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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