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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因离婚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2-12-27 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纠纷 213次

案例简要描述:


张XX与王XX结婚,2016年8月离婚,2016年12月结婚,2017年1月离婚。双方多次结婚、离婚的目的为了出卖女方婚前个人所有房产用于全家移民使用。而在两次离婚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约定,张XX的婚前个人所有房产归男方王X,从而可以达到满“五唯一”,出卖房产价值相对较高。而在2017年1月第二次离婚之后,男方王X拒绝再与张XX复婚,并独自占有出卖房产所得款项2000余万元。2017年3月,在女方母亲张某某的一再催促下,王X返还800万元至张XX母亲名下银行卡。但不久后王X后悔,提出不当得利诉讼,主张返还。


案件简要分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主张男女双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因此,虽然本案双方离婚目的是为了出卖房屋,所得资金用于全家移民使用,但是一旦经过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立即解除。同样,婚姻法主张结婚自由,本案中的男方王X在离婚之后拒绝与女方再次复婚,同样也是婚姻法所认可。但是,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推翻的。本案中,男方出卖女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双方的真实目的在于出国移民使用。在此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不当得利方予以返还。而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受益一方的证明责任要大于利益受损方,即:受益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性。而利益受损方只需要提出合理的解释,且满足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即可。因为,受益一方实际上更明确其取得利益所依赖的法律关系是否合理、合法。因此,本案中,男方并不能说明其取得800万元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返还款项实际上是对于出国移民目的不能达到而主动返还。现男方王X要求收回其返还的款项不具备合法性,一审法院基于此判决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后男方王X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我方代理意见获得一、二审法院的认可。


关键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在结婚及离婚时都应认真考虑,我国并不认可所谓的假离婚,如果因为买房、买车或者是本案中的为出国移民做准备而卖房离婚时,一定不要因为一点小利益而造成之后更大的麻烦。本案经过代理律师大量的搜集案件证据,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才得以获得胜诉结果。但绝不鼓励婚姻中的男女都以感情用事,一旦一方反悔或掉入另一方设下的陷阱,结果都是很难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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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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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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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预留份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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