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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珍律师最新精彩视频

吴海珍律师谈刑民交叉案件

2024-04-07 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5:01 867次

视频内容

今天谈一下行民交叉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啊,很多老百姓会遇到嗯一些案件,就是自己手上棘手的问题,那么大部分老百姓呢会选择报警求助于公安部门,但我们公安部门所管辖的只是嗯,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如果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等等,在民事领域或者行政领域解决的问题,那么公安是一般是不能介入的,那么对这类问题,我们普通的非法律专业人士,该怎么去甄别呢?

刑事犯罪与民事经济纠纷,它的主要的区别在哪里呢?那么这就涉及到行民交叉案件的一个讨论。那么行民交叉就是有些案子看起来既像刑事犯罪又像民事纠纷,那么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包括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有时候都分辨不清,那么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该怎样快捷的去区分这些,理论上的区别,接下来便于我们能够把手上的案件尽快的进行处理,解决我们生活中的实际矛盾呢?今天给大家教一个办法,嗯如果你的手上有一个棘手的案子,涉及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这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的时候,到底是选择报警还是律师,那么这里有一个主要的区分点,就是如果你手上这个案子能够通过委托律师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能够解决,那么很大可能性,你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这个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如果你手上这个案子,涉及您的权利被侵害,通过委托律师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解决不了,也就是说法院不给立案,或者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能要驳回你的这个民事诉讼,那么很大可能性你的这个案子涉及到刑事犯罪。当然了如果你的权益侵害的非常小啊,嗯被侵害的很小就是不构成这个,在法律上不值得去保护,那这另当别论。这就是既不构成犯罪,也不形成一个民事经济纠纷,不值得法律去保护。知道法律去保护的如果民事途径走不通,那么这就很可能涉及到犯罪,这个时候去求助公安部门啊,公安部门利用国家的侦查力量,替我们老百姓去保护我们的权益,嗯这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怎么很简便、很容易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一个教大家的一个嗯很好的办法啊。那么这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刑事犯罪和民事经济纠纷,那么在这里简单的给他大家谈一下刑事犯罪。那么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法是这个现代法治的基石,是最重要的法律,那么我们现在的刑法保护的这个权益,或者叫法义,那么是非常科学的。我们包括我们国家的这个这个法治思想,现在绝大部分都是借鉴呃美西方这个现代法治一些理念啊,比如说我们现在国家的这个法律,刑法他所保护的法益都是非常科学的。比如说我们现在的法律和古代我国古代的法律一样吗?啊比如说我国古代也有刑刑法啊,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国家古代的法治叫人治而不叫法治而我们现在的这个法治,只有借鉴美西方国家的这个法律才是真正的现代法治,现代文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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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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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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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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