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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珍律师谈正当防卫

2024-04-23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 5:00 542次

视频内容

朋友们今天给大家谈一下正当防卫,前段时间我们有个电影叫第20条,那么他就说的是我国刑法的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规定。那么第20条有三款啊第一款,说为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啊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三款是什么关系呢,第一款讲的是防卫行为的呃这个概念,就是正当防卫的一个一般的一个规定,啊什么是正当防卫,那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客观违法规则里面,第二层的一个例外规定,那么他们的行为都不具有非法性,就是正当防卫啊,他的行为啊本身就嗯是合法的呃,他就不具有这个违法性啊,那么他根本就走不到呃,客观规则论的第三个阶段,有责性这个阶段的判断上来啊,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呢,这个第20条的第二款规定就是防卫嗯,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呃应当负刑事责任,嗯他和第三款嗯的规定是一个什么是一个强调的关系,第三关规定的是一个特殊防卫的概念就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这些这些犯罪行为,你可以无限的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呃不造成对方这个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的,根本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就是到这个阶段的话,你不用判断你的行为是不是超过必要限度,哎直接就看直接就是防卫就行,造成重大损害的一律不负责任,鼓励大家进行正当防卫,这第三款。那么第二款呢,说的是你这个正当防卫行为啊嗯,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并且要造成重大损害才负刑事责任,嗯就首先判断你的这个行为的这个,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那么他和造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铁的关系,并且还是有先后判断的关系,首先判断你的正当防卫的这个手段,是不是具有必要性,如果具有必要性,即使你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啊。只有判断你的行为嗯不具有必要性啊,比如别人骂了你一句,你就呃把别人打成重伤,那么你这个行为就不具有必要性,你造成对方重伤的后果,那你就要承担一个故意伤害罪的这样一个刑事责任,但是对你的这个刑事处罚呢应该减轻啊,或者根据具体的一个情景一个免除处罚,但是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你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即使造成对方无法侵害,这个重大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以前的一个误区,以前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这个,呃正当防卫的时候首先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造成重大后果,造成重大后果了以后,首先判断是不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犯罪行为,如果是这行为的话就正当防卫。如果不是这行为的话你造成重大后果了,你就要负刑事责任,那这个是不对的,首先判断行,你的这个防卫手段的必要性,你比如说一个人呃,私自闯入别人家里家,别人家里正正有小孩,那么这个时候人家这个家里这个人嗯就是这个主人让他出去,他如果不出去的话,那么这个主人就判断这个人是不是对他家小孩有威胁,那么他就可以进行一个什么,在当时的情景下采取了一个防卫行为。呃就好比说一个人打了你一拳,那么你把这个人,如果说是在什么样的情景下,把这个人给杀了,那是不是要你要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的情景而言,而不是看最后的后果,如果当时的情景很危急,没办法了,你只有采取这个措施,哎没有其他更好的措施,这个要事前判断,那你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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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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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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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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