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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领导互殴被打到肋骨骨折算工伤吗?

2024-04-10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447次

白仇飞是金风公司员工,担任负极压片工一职,负责把极片推进压片机压,工作时间为晚上18时至次日2时。


苏梦沈是白仇飞上级主管,二人平时并无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苏梦沈在一楼车间看到白仇飞用手推车往生产岗位拉极片,认为白仇飞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领取极片数量的规定,要求其少拿点极片。


双方其后发生口角,苏梦沈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仇飞胸口,继而双方发生互殴,白仇飞受伤,当日被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2.左侧第4肋骨骨折。


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苏梦沈因工作纠纷殴打白仇飞,致使白仇飞受伤,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2日,白仇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白仇飞在本事故中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且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所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白仇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白仇飞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仇飞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2.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白仇飞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关键在于白仇飞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苏梦沈因工作纠纷殴打白仇飞,而决定对苏梦沈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结合公安局和人社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可以印证白仇飞、苏梦沈二人因白仇飞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规定,苏梦沈在对白仇飞进行管理时,双方发生争执,其后苏梦沈先动手打白仇飞的胸口,二人继而发展为互殴的事实。


对于某公司所提白仇飞不听从苏梦沈管理,与苏梦沈互殴,对其不应当认定工伤的主张。从事件发生的初始因素来看,虽然白仇飞拉极片的数量违反了公司工作规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且苏梦沈与白仇飞二人平时并无矛盾,二人本次所起争执,与苏梦沈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苏梦沈的伤害行为是白仇飞受伤的直接原因,白仇飞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受案涉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人社局认为白仇飞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事实错误。市政府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仇飞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白仇飞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其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上诉,理由为:


1、白仇飞不按照公司规定数量要求拉极片,且不听从主管领导劝阻,其行为已超出工作职责范围,是严重的违纪行为。白仇飞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白仇飞受伤并非不能预测或突然发生,其放任或积极追求互殴行为才导致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结合公安机关对苏梦沈的讯问笔录和所作处罚决定,苏梦沈因心情不好而冲动打人,其出于故意殴打白仇飞,是个人暴力侵害行为。


2、白仇飞所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白仇飞所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一定联系,但这种联系不是直接、必然的联系。


3、白仇飞在整个伤害事故中应当负主要责任,因此其受伤也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如果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工伤。


人社局二审陈述:我局对本案处理程序合法。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尊重并遵循法院裁判结果。


高院判决:白仇飞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


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白仇飞在一楼车间拉极片过程中,因领取极片数量问题与车间主管苏梦沈发生争执并发生互殴导致白仇飞受伤,符合前述规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市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


原审判决驳回公司关于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恢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无误,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公司关于白仇飞超出工作职责范围,白仇飞所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与本案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关于白仇飞受伤并非不能预测或突然发生,系其放任或积极追求互殴行为才导致受伤,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从而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系对前述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于2024年2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粤行终97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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