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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百科 刚投保就出车祸,保单“零时生效”有效吗?

刚投保就出车祸,保单“零时生效”有效吗?

2024-04-15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270次

小杨买了辆新车谁知刚投保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单尚未生效,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时27分

小杨为自家的新车购买了交强险。


17时34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已生成的电子保单发送给杨某。


20时36分

小杨驾车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老阎(66岁)发生碰撞,致老阎受伤,老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阎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老阎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次日

小杨报案,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老阎医药费1.8万元。

老阎和小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


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 


按照车主杨某投保的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期自次日零时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外,因此拒绝赔付阎某的经济损失。提及其垫付的1.8万元医药费,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因杨某于次日报案,导致公司误以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垫付的1.8万元系误操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单投保当日生成时,该保险合同随之成立,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算时间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附保险期限的条款,致使保险合同成立时至保险期间起算这个时间段人为造成保险责任的空白,这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而本案交通事故恰恰就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尽到了生效时间的告知义务,故该保险单中的“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且车主次日报案并不影响保险公司作为理赔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进行准确核实。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除杨某和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阎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单就属于格式合同。


民法典从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法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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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亡,保险赔不赔?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条款中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行为。因此,社会大众应对该两项禁止性规定严格遵守,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切忌因处罚轻重不同或贪图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侥幸心理,放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发生。另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或知悉保险产品时,应主动查看、认真阅读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无法获取或约定不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人员索取或询问。对于其中加粗、加黑等方式标明或要求签字确认的部分,应在充分理解后作出决定。最大程度保障自身保险权益,避免因听信口头推销或盲目签约造成保费损失、保险目的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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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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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在交通事故中能否主张误工费?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老人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仍然在岗工作,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须赔偿老人误工费。 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故原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李某的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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