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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59次
遗嘱内容模糊不清的,遗嘱无效。判断一份遗嘱有效没效,应当看这份遗嘱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每种类型的遗嘱《民法典》都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件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在遗嘱的内容上,即应当遗嘱人对其财产作出正式、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作出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时,其态度应当是认真的、谨慎的,如果仅仅是一种处理打算、计划或想法,不属于正式的意思表示。另外,遗嘱中应当明确体现“遗嘱”、“遗产”、“去世”、“百年”等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 处分的财产应具体明确,具有明确的指向,比如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要写清楚具体门牌号,汽车要写清楚车牌号和汽车品牌和型号等。遗产给谁继承,要写清楚具体遗嘱受益人的准确姓名。要注意区分“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的不同意思。如果遗嘱附加义务或条件,必须考虑好所附加的义务或条件实现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等等。
总之,遗嘱内容如果模糊不清,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法得出唯一解释的,即使该份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也很难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同时,遗嘱内容是不是遗嘱人的正式、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很难进行补正的,也没有办法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进行补充和推定。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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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11-22 277次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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