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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14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继承人不同意共有房屋怎么处理?大部分的遗产继承案件,主要都是关于房产继承的事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遗产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全体继承人为遗产的共同所有人。那么,在遗产继承分割时,继承人之间不同意共有遗产房屋,法律上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除非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不是必然平均分,而且还可能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所以,法律上在处理遗产房屋继承时,需要在份额不明的情况下确定遗产房屋的分割方式,在份额不明的前提下,是不可能通过占有份额比例的方式确定分割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也就是说,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可以是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选择分割方法因案而异,总体上应以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
举一个简单的案例。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双方共同继承父母的一套房子,父母没有遗嘱,父母生前原告长期和父母在这里居住,原告没有其他的住房,房屋评估价值为500万元,该房屋所处地理位置较好,双方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可以给对方折价款。原告主张同意以不高于评估价500万的房屋价值给被告相应折价款,被告认为评估价值偏低,同意以不高于560万的房屋价值给原告折价款,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房,双方因此达不成共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双方利益的均衡保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560万的房屋价值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这种处理分割方式比较妥当。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产房屋的继承分割应以方便生产和生活、便于执行为基础,力求公平,充分发挥共有物的经济效益,最大程度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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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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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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