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419次
工作多年后,公司突然告知员工不能续签《劳动合同》了,这违法吗?
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例回顾
小娜是大龙公司的一名会计,双方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次合同约定的期限合计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6月6日,小娜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向公司请了病假,医疗期为1年。
谁知,2022年6月7日,痊愈的小娜准备到公司上班时,却被领导告知,自己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
双方协商无果后,小娜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确定自己与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二、仲裁委仲裁结果
仲裁委查明案件情况后,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娜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裁决支持了小娜的申请事项。
三、律师说法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如本案中小娜这种情况,小娜已经与单位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与小娜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仲裁委及法院会如何处理?
第一,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仲裁委及法院会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第二,存在法定不能履行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委会向劳动者释明,告知劳动者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3.《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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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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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拖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被认定职业病时,又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劳动者在外有过就业行为为由逃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相关义务的,应结合过错程度,分析职业病认定结论的时间先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以及劳动者在外就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处理结果应既能保障职业病患者的生存和康复,又能起到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用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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