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205次
常言道,婚姻不可儿戏,但是现代生活中,常有投机者把离婚制度视为牟利工具,通过「假离婚」获得不法利益,这不但玷污了婚姻关系的纯洁性,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法律上如何认定「假离婚」逃债的行为呢?
对于「假离婚」逃债的行为,债权人有哪些救济手段呢?
一、案例回顾
王二因欠债太多,与妻子爱莲谋划,通过「假离婚」来赖账。
2019年12月5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所有存款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
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2020年,债权人高丽告到法院,要求王二偿还已经拖欠2年的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高丽胜诉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法院调查,发现王二已经离婚,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王二名下的房产被转到前妻爱莲名下。
债权人高丽将二人告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屋归女方所有、全部债务由男方承担”的约定无效。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属于王二夫妻共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处分行为,导致王二财产不当减少,严重危害债权人高丽的债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支持了债权人高丽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实务中,法院通过哪些标准认定债务人属于「假离婚」逃债呢?
第一,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
「假离婚」通常采取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的方式。
第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比如,《离婚协议书》约定,全部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全部债务归另一方所有。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严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第四,离婚的时间节点。
「假离婚」的夫妻通常会在负担巨额债务之后,办理离婚手续。
2.对于「假离婚」逃债,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法院在裁判时,会对假离婚中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别处理。
第一,对于婚姻关系,只要夫妻自愿离婚,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不管是不是假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均已解除。
如果离婚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结婚,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对于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时,法院通常会认定该约定无效或予以撤销。
第三,「假离婚」逃债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假离婚」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法院还可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律师支招
1.遇到债务人「假离婚」逃债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第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也不能对抗债权人,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能起诉夫妻二人共同还债。
第二,对于结婚期间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或者行使第三人撤销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第三,债权人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应尽快申请法院执行。
如果执行阶段中,债务人的前妻(前夫)拿着《离婚协议书》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审查后发现属于「假离婚」逃债,将不予支持。
2.关于为规避购房政策「假离婚」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可以回顾往期文章:
3.实务中,「假离婚」逃债案件更为复杂,具体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规划最佳维权方案。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是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以债务人企业出资人权益分配给债权人形成以债权“交易’出资人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程序分配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并非单纯的代物清偿或者抵销行为。由于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具有用出资人权益(股权)“清偿”债务的性质,故应根据股权价值来确定债权人的受偿率。对于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未受偿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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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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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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