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7 经济纠纷 金融证券 209次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同一事件,比如说地震、海啸、意外事故等事件。在这里,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死亡顺序很重要,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相互存在继承关系的,将直接影响保险金的不同归属。关于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该如何确定死亡顺序的问题,《民法典》和《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个是咱们这里要讲的重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为了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另外,根据基本生活经验,在意外事件中,一般年龄越大的人,存活的概率一般就越低,所以,如果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但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有关保险金的继承处理中,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而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依据。
那么,既然是推定受益人先死亡,那么也就是在受益人死亡的时候被保险人尚未死亡,保险金尚未发生,这个时候,这份保险相当于没有受益人,随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发生,既然没有受益人或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那么保险金即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操作,是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以债务人企业出资人权益分配给债权人形成以债权“交易’出资人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程序分配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并非单纯的代物清偿或者抵销行为。由于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具有用出资人权益(股权)“清偿”债务的性质,故应根据股权价值来确定债权人的受偿率。对于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未受偿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责任。
4天前 247次
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4天前 478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4天前 4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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