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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17 232次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等于遗嘱或遗赠无效吗?不等于,被继承人在立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又和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尽管《民法典》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或遗赠,主要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性和有偿性,但绝对不能理解为遗嘱或遗赠就是无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并不是以否定遗嘱或遗赠的效力为必要,更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就因此可以得出遗嘱或遗赠无效的结论。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并不必然发生抵触,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遗产和遗嘱或遗赠处分的遗产并不一定相同,就算是相同,两者处分的范围和额度不一定等同。比如说,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遗产是房产,遗嘱或遗赠处分的是存款,两者并不抵触。又比如,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处分都是同一处房产,但是遗赠扶养协议处分是其中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而遗嘱或遗赠处分的是另外的一定比例的份额。这种没有抵触的情况下,遗产应当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处理。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的规则只是抑制了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并不是否定了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在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且和遗嘱或遗赠存在抵触的情况下,遗嘱或遗赠只是无从发生效力而已,一旦遗赠扶养协议被认定无效、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或因扶养人的原因导致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的,这个时候,仍应当适用遗嘱或遗赠进行处理,不能直接就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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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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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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